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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粮罚字〔2021〕第03号

日期:2021-11-16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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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粮罚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0172XX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沿河段9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由你单位承储的50吨市储备食用油未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承储合同等证据佐证。      

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不予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不具备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所以不予采纳。

你单位承储的50吨市储备食用油,未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编码C2601600A000:“承储企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具备显著轻微情节,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0000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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