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处罚公示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粮罚字〔2021〕第04号

日期:2021-11-16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粮罚字〔2021〕第04号

当事人: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45248F

法定代表人:郝宝刚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28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四十一个货位在开展熏蒸作业时,未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戒牌和警戒线。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四十一个货位在开展熏蒸作业时,未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戒牌和警戒线,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编码C2602500B04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