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10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备注:自2021年4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后,本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申请。原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在本市收购粮食的,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