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粮食企业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对其他粮食经营者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