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29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