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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粮罚字〔2026〕第001号

日期:2026-06-30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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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粮罚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311488

住所(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南杨桥村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宝成

身份证件号码:110226197104111111

2026年5月25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三号仓房北侧平房第二间器材库内存放过期辛硫磷52箱共562瓶,第三间器材库内存放磷化铝空罐6箱共60个、敌敌畏乳油2箱共40瓶、辛硫磷乳油1箱、敌草快二氯盐1箱。以上药剂及包装物均未按要求建立保管账且器材库大门均未上锁。2026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的规定的行为。

2026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粮罚告字〔2026〕第001号)》,并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检查时点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粮罚告字〔2026〕第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储粮药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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