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检查单编号: | |||||
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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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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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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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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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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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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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检巡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1 | 对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的检查 | 粮油价格监测数据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 非现场检查 | 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 | 对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数据的检查 | 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数据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 非现场检查 | 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按要求使用仓储设施情况的检查 | 仓储设施涉及使用、消杀、储存的资料、记录等齐备规范。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使用的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2、粮食没有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没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4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情况的检查 | 政策性粮食收储称重、扣杂等单据、凭证齐备规范。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政策性粮食收储称重、扣杂等原始记录与报送的粮食收储数量核对一致、准确无误。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5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检查 | 按规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基本数据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 2、将粮食统计报表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3、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6 | 对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及时性、准确性检查 | 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及时、准确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及时、准确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7 | 对粮食购销存统计月(年)报数据的检查 | 粮食购销存统计月(年)报数据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粮食购销存统计月(年)报数据按时报送及时、准确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8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的检查 |
1、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粮食经营台账质量 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1、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合理,内容全面;台账填报规范、准确,按日记录、每月结算;准确记录从生产者、从企业购进数量;准确记录省内、省外购销数量;台账保存完整,与相关原始凭证一致,与会计账、保管账相符。 3、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9 | 对粮食加工企业落实防爆要求或粉尘清理制度的检查 | 谷物磨制生产活动落实防爆要求或粉尘清理制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大米砻糠间、面粉散存仓、封闭式设备内部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0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按照规定使用运输工具情况的检查 |
1、粮食运输工具相关购买、使用、报废等资料、凭证齐备规范。 2、核对是否存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粮食运输工具购买、使用、报废等符合规定,未有污染粮食情况。 2、车辆和包装材料内没有粮食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1 | 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检查 | 备案内容真实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核实备案通知书和营业执照信息一致。重点检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2 | 对粮油仓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的检查 | 核实备案通知书和营业执照信息一致。重点检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备案通知书备案管理部门是粮油仓储单位或库区所在行政区域的备案管理部门。 2、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3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的检查 | 粮食收购者是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现场检查 | 粮食收购者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4 | 对粮食收购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的检查 | 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现场检查 | 粮食收购者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售粮款。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5 |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 |
1、公示收购粮食相关信息。 2、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规定。 |
1、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1、公告或告知书明确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 1.2、粮食收购者出具的质量检验单据记载的相应质量指标应与公示的质量标准一致。 2、核对入库逐车检验和平仓检验单据,重点检查水分、杂质、食品安全指标符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6 | 对粮食运输工具、容器以及混装运输情况的检查 |
1、粮食运输工具、容器是否清洁、干燥、安全、卫生。 2、是否使用专用容器、专用车辆或者使用非专用容器、车辆是否做好必要防护处理。 3、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油,是否将粮油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
1、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 |
1、通过感官检查以及查验“前载证明”等方式,确认粮食运输工具、容器清洁、干燥、安全、卫生。 2、通过感官检查以及查验“前载证明”等方式,确认运输食用植物油使用专用容器,使用非专用车(船)运输粮食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3、通过感官检查以及查验“前载证明”等方式,确认未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油,未将粮油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7 | 对粮食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监督保证粮食运输质量安全形式的检查 | 粮食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是否能够监督保证粮食运输质量安全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粮食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能够监督保证粮食运输质量安全。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8 |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备案信息情况的检查 |
1、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2、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备案日期为粮食收购前或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2、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如果企业收购时的实际信息与备案信息不符,视为未及时变更备案。 3、备案无有效期,备案后如无信息变更无需再次备案。 4、备案机关应为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5、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备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6、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与实际相符。 7、企业提供的备案信息表虽符合上述标准,但经查相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未予以备案。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19 | 对违法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情况的检查 | 依法依规使用、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粮油仓储单位应出具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的文件。 2、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实际情况应当与批准拆除、迁移对应的情形一致,不得非法损坏。 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使用主体应为合法使用主体,不得非法侵占,非自有使用的,应提供租借协议、合同等,并出具出租、出借备案表。 4、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应出具出租、出借备案表,并检查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0 | 对使用、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检查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息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日期,应为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备案机关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与备案时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其间变更的备案表。 4、拆迁、改变用途时,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日期应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进行备案日期应为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6、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日期应为自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同时检查出租、出借合同及备案表。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1 | 对非食用用途粮食出库情况检查 |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是否作为食用销售出库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出库粮食若为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等情况,则应作为非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2、检查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2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情况的检查 | 应急预案启动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3 | 对粮食储存企业(粮食经营者)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的检查 | 出库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查验质量检验报告,重点检查报告货位号、粮食品种、数量等信息与实际一致。 2.检验报告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4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的检查 | 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规定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核对入库逐车检验和平仓检验单据,重点检查水分、杂质、食品安全指标,各项指标均未超标。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5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情况的检查 | 非食用用途粮食单独储存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检查质量安全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2、非食用用途粮食单独储存,库存货位卡等记录有明确标识。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6 |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情况的检查 | 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是否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1、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不得违规倒卖。 2、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27 | 对粮油仓储单位固定经营场地污染源、危险源的检查 | 经营场地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 现场检查 | 检查经营场地附近污染源、危险源,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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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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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 年 月 日 | ||||
执法证号: | ||||||
姓名: | 年 月 日 | |||||
执法证号: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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