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处室: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已经2025年12月18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任务类型 | 检查类型 | 是否采用双随机 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单编号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是否涉企 | 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计划现场 检查次数 | 计划非现场 检查次数 |
| 1 | 地方政策性粮油日常 检查任务 | 执法督查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三、细化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七)强化巡查责任。“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组织指导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牵头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及政策性粮食储存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巡查一轮。”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2号 | 市级、区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地方政策性粮油存储企业(区级储备粮存储企业) | 44家地方粮油仓储企业 | 100% | 一年四次 | 0 | 120 |
| 2 |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承储企业日常检查任务 | 物资储备处 |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粮办应急(2024) 395号、《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和应急物资保障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提醒函》(司局便函应急【2025】18号)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0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承储企业 | 3 | 100% | 一年两次 | 0 | 5 |
| 3 | 市级成品油储备承储企业日常检查任务 | 物资储备处 |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粮办应急(2024) 395号、《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和应急物资保障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提醒函》(司局便函应急【2025】18号)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9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市级成品油储备承储 企业 | 2 | 100% | 一年两次 | 0 | 3 |
| 4 | 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粮食储备处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5号 | 市级、区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全市粮油入统企业 | 314 | 1% | 一年一次 | 0 | 4 |
| 5 | 市储备粮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财务审计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6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 有限责任公司 | 1 | 100% | 一年三次 | 0 | 3 |
| 6 | 市级物资储备承储企业专项检查任务 | 物资储备处 |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粮办应急(2024) 395号、《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和应急物资保障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提醒函》(司局便函应急【2025】18号)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1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市级物资储备承储企业 | 5 | 100% | 一年一次 | 5 | 0 |
| 7 | 政策性粮油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和有限空间、粉尘防爆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任务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和应急物资保障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提醒函》(司局便函应急【2025】18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有限空间和粉尘防爆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国粮应急〔2025〕137号)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8号 | 市级、区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区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 | 44家地方粮油仓储企业+6个中央在京企业 | 20% | 一年一次 | 10 | 0 |
| 8 | 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任务 | 粮食储备处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6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全市粮油入统企业 | 314 | 1% | 一年一次 | 3 | 0 |
| 9 | 市级成品粮承代储企业粮油储存情况专项检查任务 | 粮食储备处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市实行市储备粮资金和实物统一管理体制。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19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全市成品粮油储存企业 | 24 | 20% | 一年一次 | 5 | 0 |
| 10 | 市储备粮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任务 | 财务审计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7号 | 市级 | 1月1日 | 12月31日 | 是 | 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 有限责任公司 | 1 | 100% | 一年一次 | 1 | 0 |
| 说明 | 本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6次/年 | |||||||||||||||||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6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 ||||||||||||||
| 序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名称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抽查领域 | 部门联合 抽查事项 | 本部门抽查事项 | 对象范围 | 抽查日期自 | 抽查日期至 | 实施部门 | 抽取对象基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检查对象数量 |
| 1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2026年度对本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北京市市场 监管局 | 粮食收购抽查 | 对粮食收购企业抽查 |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查|执行结算政策的检查|执行质量安全检验政策的检查|使用仓储设施、执行储存政策的检查|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检查|规范使用运输工具的检查|执行销售政策的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 | 2026.1.1 | 2026.12.31 | 北京市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相关区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 58家 | 3% | 2 |
| 2 | ||||||||||||||
| 3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