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编码 | C26008 |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粮食局;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区县粮食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流程图 | 流程图A、流程图B |
监督电话 | 010-83979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