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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15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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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要及时新增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已经公布施行,我局已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进行了调整,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根据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对照权力清单,相应修订《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

二、《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3.《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5.《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6.《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7.《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8.《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

三、《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本市统一要求沿用“文本+表格”的形式编制送审稿。文本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格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裁量基准”共三章、51条,第一章为总则(1-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机关、定档分阶原则等;第二章为裁量基准(6-41条),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划分为五节,每一条对应一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具体描述3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定档分阶情况;第三章规定了实施裁量基准的要求(42-51条)。“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按要求列明3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编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具体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内容。

四、《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3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要求使用仓储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4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5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6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7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九条,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8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9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承储企业违反《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10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二条

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

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六节

第六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整节删除。

12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5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修改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3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0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4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1

裁量权基准编码:C2601400B00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具体违法情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的。

裁量基准编码:C7401800B00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仓储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具体违法情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仓储设施的。

15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2

裁量权基准编码:C2601500B00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具体违法情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

裁量基准编码:C7401600B00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具体违法情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

16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3

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0500A010、C7400500A020、C74005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

裁量基准编码:C7401900A010、C7401900A020、C74019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7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4

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0900A010、C7400900A02、C74009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

裁量基准编码:C7401700A010、C7401700A020、C74017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8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15

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0100A010、C7400100A020、C74001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裁量基准编码:C7401500A010、C7401500A020、C7401500A030。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9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24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一条、《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一条、《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26

违法行为名称:承储企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行为。

具体违法情节:承储企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

违法行为名称:承储企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的行为。

具体违法情节:承储企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的。

21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27

处罚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2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37至序号49

《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37至序号49内容(略)。

删去《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序号37至序号49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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