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京粮发〔2017〕99号)自2017年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监测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务保障了本市粮食质量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具体路径和科学方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均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新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检验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我们组织对原《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49条。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等。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粮食收购、库存、应急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内容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者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监督管理包括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责任包括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附则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四、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
修订重点 | 旧制度 | 新制度 |
1.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 |
2.完善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 |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 |
修订重点 | 旧制度 | 新制度 |
3.完善粮食储存有关规定。 |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 |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
4.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