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文件也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要求,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了纳入《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的适用条件、后续管理措施等。
二、《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哪些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
答: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2类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2.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行为。
(二)对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适用条件如何认定?
答:1.“轻微违法免罚”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初次违法慎罚”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在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能够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三)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还要采取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答:适用《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签订《承诺书》,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