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要及时新增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经公布施行,我局已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进行了调整,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相关内容,对照权力清单,相应修订《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
二、《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4.《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5.《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6.《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7.《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8.《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三、《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本市统一要求沿用“文本+表格”的形式编制。文本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格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裁量基准”共三章、51条,第一章为总则(1-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机关、定档分阶原则等;第二章为裁量基准(6-41条),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划分为五节,每一条对应一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具体描述3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定档分阶情况;第三章规定了实施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42-51条)。“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按要求列明3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编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具体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内容。
四、《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退耕还林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要求,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 为规范本市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退耕还林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要求,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
2 | 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3 | 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四条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4 |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5 | 第二章第五节第四十条 | 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设基础裁量阶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五、《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序号8 |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2 | 序号9 |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3 | 序号16 |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1.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1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处罚公示期限:24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12个月。 2.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2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处罚公示期限:24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12个月。 3.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3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4.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4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1.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 违法行为名称: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1.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1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6个月。 2.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2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6个月。 3.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3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4.裁量权基准编码C7401200A04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
4 | 序号35 | 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 处罚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具体违法情节: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分类:严重。 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 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6个月。 | 违法行为名称: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1.裁量权基准编码C2602600B01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30日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处罚公示期限:6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个月。 2.裁量权基准编码C2602600B02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60日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6个月。 3.裁量权基准编码C2602600B030对应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90日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可以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