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粮食流通统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水平,科学有效开展粮食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经北京市统计局批准,《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京粮发〔2025〕9号)于2025年4月16日正式印发施行(以下简称《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制度》的背景
2022年,经市统计局审批(京统函〔2022〕53号),我局印发了《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京粮发〔2022〕16号),现已达三年有效期,同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期印发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4〕284号),经逐条对照研究,我们认为该制度所列统计指标不能完全满足本市粮食流通统计需求,拟新增部分统计项目。据此,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已于2025年4月10日获市统计局审批(京统函〔2025〕31号),现予印发。
二、修订《制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5.《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6.《北京市统计条例》
7.《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三、《制度》中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过频或冗余内容。一是降低填报频率。因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中已删除粮食产业经济季报,按照“非必要不保留”的原则,本市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中同步取消了粮食产业经济季报,只保留年报。二是剔除冗余统计项。本市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共设置230个指标,比原有制度指标数量减少23.3%,通过删除重复或使用频率低的指标70多个,可有效消减填报单位负担,避免资源浪费。三是简化填报流程。部分已向统计、税务部门报送的指标,无需再向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例如,删除了产业经济中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等指标,只保留了1个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中,不再涉及价格统计,只保留品种和数量指标等。
(二)新增适应新形势的指标。一是适应政策与法律变化。新修订的《统计法》对统计台账电子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规范企业统计行为,并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因此,在《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填报说明中,加入“提倡使用电子化、数字化台账”等相关内容。二是覆盖储备粮全部领域。为提高市域内成品粮应急保障能力,近几年市区两级购置了部分未买断粮权储备,考虑到原统计调查制度中没有相关指标,拟增设“地方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库存”指标,其中,“优先购买权归省级”、“优先购买权归市级”指标分别用以填报市级、区级未买断粮权储备粮数量,确保全市所有储备粮均可纳入统计范畴。三是强化统计合规性。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不仅是政策导向的必然选择,更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按照《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因此,新增《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确保依法统计、合理合规。
(三)修改完善现有内容。一是优化重要指标呈现方式。原有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采集入统企业在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数量,但需要用“从生产者购进”小计数减去“其中:省外”计算得出,新制度中增设“其中:省内”指标,将本辖区内粮食收购数量直观呈现,便于及时掌握收购进度。二是细化统计精确度。拟在“期末库存”指标下增设“省外储存”、“港口库存”,用以填报入统企业京外、港口库存;同时,在指标解释中明确:“期末库存为当月(年)末最后一天24时的库存数量”,避免个别企业对期末库存采集时间节点理解有偏差的问题。三是更新统计标准。原有统计调查制度中,稻谷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本次制度修订时,做出了相应修改。
综上,通过“删、增、改”多维调整,力争使新修订的统计调查制度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适应新时代需求。
四、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油科研单位(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以及辖区内被抽中的城乡居民户。
五、意义和作用
《制度》的实施,将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相关粮食政策、实行宏观调控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对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