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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 [实施日期] 2024-12-24
  4. [成文日期] 2024-12-23
  5. [发文字号] 京粮发 〔2024〕 48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12-3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9. [文件来源]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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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北京市自产粮食收购工作,加强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支持,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北京市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实施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商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市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加强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支持,做好我市自产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企业以融资贷款方式在北京市辖域内开展的粮食市场化收购行为。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登记相关经营许可且已完成粮食收购备案;

(三)以融资贷款方式向粮食生产者开展市场化粮食收购;

(四)应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以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支持。同一单位获得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贴息本金:申报年度在北京市辖域内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支付的采购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金额。

贴息率:以实际签订融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与合同签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较低者为准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向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补贴期限:以实际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作为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四、申报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概要、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业务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以及与申报有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营业执照;

(三)融资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实际支付利息的财务凭证;

(四)粮食收购业务开具的统一增值税票据;

(五)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辖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由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汇总后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二)市粮食和储备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市粮食和储备局视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