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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5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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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

答:2022年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问:《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问:《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27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评价、信用修复、权利与救济等内容。

问:《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信息归集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答: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我市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

问: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的周期是什么?

答: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

问:粮食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是什么?

答:要求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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