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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高水平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9-05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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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推进人才兴粮兴储,现制定《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入库人才申报推荐工作。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5日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

高水平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推进人才兴粮兴储,广泛集聚行业领域人才力量,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队伍,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包括:

(一)专家型人才:指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主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才。

(二)高技能人才:指长期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各条战线工作,具有精湛技艺、突出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人才库建设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推荐以政治表现、社会贡献、专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为基本依据,崇尚实干、鼓励创新,体现业内公认。

(二)坚持科学规范、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征集,建立能进能出机制。

(三)坚持人才引领、发挥效用原则。推进资源共享,发挥人才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突破重点关键领域引领带动作用。

第四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高水平人才征集、邀请和人才库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优化支持服务措施,共同推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库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入库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工作扎实,责任心强,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坚守诚信底线,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长期工作在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研、管理和生产各条战线,一般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基层实情,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发展动态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科学研究能力或较高职业技能水平,热心投身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事业;

(五)身体健康,专家型人才年龄不超过70岁(国务院专家组成员和“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高技能人才年龄不超过60岁,能够参加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型人才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并在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主持完成北京市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或工程项目(课题),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原始理论创新或发明,有助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主持研发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原创性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成果;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北京市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

(五)在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为提升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一)刻苦钻研本职业(岗位)技术技能,具备同行工人的绝技绝活;

(二)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能创造,相关技术成果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能够有效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问题,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四)在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历届北京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前三名或在历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荣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并仍然从事本职业(岗位)相关工作的参赛选手。

第八条 对于创新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高水平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龄等条件要求。对于突破以上基本条件和业绩破格推荐入库的人员,报局领导审定后入库。

第三章 入库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公开征集。按照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入库的方式征集高水平人才,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征集高水平人才通知。

(二)组织推荐。按照自下而上、择优推荐产生。由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等作为归口推荐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高水平人才的推荐申报工作。符合条件人员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归口推荐单位申报。每家单位只能从单个归口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归口推荐单位受理申报后,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择优推荐。

(三)评审。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聘请行业专家对公开征集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入库人选建议名单。

(四)公示公告。高技能人选建议名单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库正式人选,专家型人才入库名单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邀请入库。邀请我市被推荐为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的候选人选、入选全国粮食行业专家库人员和符合第七条(五)的人员,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十一条 人才共建共享。通过与其他地区或相关行业部门人才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吸纳入库。

第十二条 日常动态入库。在组建人才库后,粮食行业相关单位如有推荐人选,可直接向归口推荐单位申报,按照第九条(二)、(三)、(四)流程开展人才入库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高水平人才日常管理机制,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

(一)开展高水平人才征集工作;

(二)不定期组织人才库成员进行专题讲座、研讨、技术交流、专业知识培训等,不断提高入库人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建立入库人员数据库及个人档案,记录其完成任务、活动情况及主要业绩,开展入库人员评价;

(四)完成人才库日常管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建立高水平人才动态管理机制。所在单位负责入库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各归口单位更新入库人员工作调动、职务变化、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高水平人才退出机制。强化高水平人才的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入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将清退出库:

(一)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在其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或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平和虚假意见结论的;

(三)本人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长期无法完成资助项目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人员基本条件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取消入选资格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取得入选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选资格。取消其所在单位一个年度内申报高水平人才资格。

第十七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归口推荐单位和高水平人才所在单位应大力宣传人才先进事迹,积极培树先进典型。

第五章 培养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积极发挥专家型人才在首都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研究、发展规划中的建言献策与咨询服务作用,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一)优先选派入库人员为行业提供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参与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教材研发、培训授课、行业竞赛等工作;

(二)在申报北京市粮食行业人才和科研项目(课题)时给予一定倾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水平人才;

(三)积极发挥专家型人才在首都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研究、发展规划中的建言献策与咨询服务作用,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发挥首都专家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央地人才一体化和区域人才一体化联合培养发展;

(五)组织入库人员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其他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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