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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期:2015-07-06     作者: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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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编码 C26021
职权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粮食局;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区县粮食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 流程图A流程图B
监督电话 010-8397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