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编码 | C2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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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粮食局;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区县粮食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流程图 | 流程图A、流程图B |
监督电话 | 010-83979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