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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30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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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_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要求,解决库点条件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管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发布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25〕37号),于2025年12月29日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经市政府同意,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京粮发〔2021〕19号)。该文件实施以来,对规范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主要是对原粮储存库点的条件作出要求,未涵盖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油储存库点。本次修订旨在通过细化不同品类粮油,特别是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油储存库点的条件要求,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部分表述与现行标准脱节的问题。由于文件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已更新,本次修订旨在系统梳理并同步更新相关表述,确保相关要求与当前最新的标准规范保持一致。二是解决市储备成品粮储存仓房标准无明确依据的问题。现行文件主要针对原粮储存仓房,本次修订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市储备成品粮储存仓房相关要求。三是明确市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存设施要求。食用植物油由于化学性质不稳定,易氧化酸败,《条件》新增储备库点油罐材质、内壁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要求,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三、《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共十七条,包括依据、范围、条件等内容,第一条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至十五条明确承储库点条件,第十六条明确区储备粮库点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明确施行日期和废除文件名称。

四、对市储备成品粮仓房条件明确了哪些内容?

除共性要求外,要求成品粮油仓房主体结构完好、平整、坚固、无裂缝,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配置机械制冷控温设施设备。

五、对市储备油罐条件明确了哪些内容?

油罐采用钢制固定顶,内表面光滑且内壁用油漆满足食品卫生要求,罐顶有人操作处设置安全带(绳)系挂装置,应配备油温监测、液位监测等技术条件。油罐区设置护油堤。

六、谁来负责本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审核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管理工作,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管理工作。

七、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制定依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制定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

2

第三条

备案:库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备案:库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及国有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3

第五条

库点环境:1.库点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2.防洪标准应达到50年一遇要求,排水设施完善。3.地坪应根据生产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

库点环境:1.原粮和原油库点地理位置与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2.仓储区地坪应根据实际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粮油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3.仓储区地坪应根据实际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粮油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

4

第七条

简易设施: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储市储备粮。

简易设施: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钢板筒仓等储粮设施不得储存市储备原粮。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储存市储备粮

5

第八条

仓房主体性能:1.仓房墙体、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2.气密性达到或比照《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规定。

仓房主体性能:1.原粮仓房主体结构坚固,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混凝土,墙体完好、平整、无裂缝;仓内地面完好、平整、坚固,敷设防潮层。2.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3.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 粮仓气密性要求》规定。

6

第九条

成品粮油仓房:主体结构完好、平整、坚固、无裂缝,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配置机械制冷控温设施设备。

7

第十条

油罐:1.采用钢制固定顶,内表面光滑且内壁用油漆满足食品卫生要求。2.罐顶有人操作处设置安全带(绳)系挂装置,应配备油温监测、液位监测等技术条件。3.油罐区设置护油堤。

8

第十二条

仓储设备:1.库点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粮油收储、轮换、调运等要求。2.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等设备。3.具有食用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防溢、保温等装置。

仓储设备:1.原粮和原油库点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2.原粮库点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等设备。3.原油库点具有食用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9

第十三条

质检设备和场所:库点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具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

质检设备和场所:原粮和原油库点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具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

10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1.库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2.仓储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3.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人员配备:1.原粮和原油库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2.仓储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3.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