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管理,市粮食和储备局对《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京粮发〔2021〕19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承储市储备粮的库点,应符合本条件。市储备粮包括原粮、食用植物原油(以下简称原油)、成品粮油。
第三条 库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及国有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条 库点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原粮和原油库点地理位置与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储区地坪应根据实际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粮油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排水设施完善,防洪标准应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要求。
第六条 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避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七条 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钢板筒仓等储粮设施不得储存市储备原粮。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储存市储备粮。
第八条 原粮仓房主体结构坚固,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混凝土,墙体完好、平整、无裂缝;仓内地面完好、平整、坚固,敷设防潮层。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 粮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成品粮油仓房主体结构完好、平整、坚固、无裂缝,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配置机械制冷控温设施设备。
第十条 油罐采用钢制固定顶,内表面光滑且内壁用油漆满足食品卫生要求,罐顶有人操作处设置安全带(绳)系挂装置,应配备油温监测、液位监测等技术条件。油罐区设置护油堤。
第十一条 原粮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应用所需设施设备,具备实现准低温或低温储粮的能力。
第十二条 原粮和原油库点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原粮库点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等设备。原油库点具有食用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三条 原粮和原油库点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具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
第十四条 原粮和原油库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仓储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第十五条 电工、机修工、叉车司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六条 区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参照《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