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结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并已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核批准,现予印发。
同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在官网(http://www.lswz.gov.cn/html/zcfb/2021-12/02/content_2684
03.shtml)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粮粮规〔2021〕250号)。请各单位自行下载,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31日
京粮发〔2022〕16号附件
北京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2022-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2-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制定
2022年3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粮食经营台账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台账内容、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第十四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指导企业规范建立粮食统计台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或调查方案,下同)。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问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资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各区统计局审批。
《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JL02表)……………………………………………………………5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JL03表)…………………………………………………………………7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JL04表)………………………………………………………………8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JL05表)………………………………………………………9
(五)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JL06表)…………………………………………………10
(六)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JLDCB01表)……………………………………………11
(七)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基础调查表(JLDCB02表) …………………………………………12
(八)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JL09表)………………………………………………………………13
(九)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JL10表)………………………………………………………………14
(十)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JL11表)………………………………………………………………15
(十一)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表(JL12表)………………………………………………………16
(十二)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JLTZ表)……………………………………………………………17
四、主要指标解释…………………………………………………………………………………………………18
五、附录……………………………………………………………………………………………………………24
(一)粮油商品目录…………………………………………………………………………………………24
(二)向北京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6
(三)北京市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抽样调查方案…………………27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结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粮油科研单位(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以及辖区内被抽中的城乡居民户。
(三)调查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乡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油仓储设施等指标,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产业经济中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食科技统计,调查了解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投入、产出情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详见“二、报表目录”和表下说明。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调查频率和统计范围,并向北京市统计局报备。
(五)调查方法: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JLDCB01表)和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基础调查表(JLDCB02表)采取抽样调查(抽样方案详见附录);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JL03表)、粮油价格监测周报(JL04表)采取重点调查;其他报表的调查对象为已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企业,采取全面调查。
(六)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通过网络直报方式完成报送,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由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抽中的城乡居民户通过填写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台账,完成调查数据填报;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
(七)质量控制:不同报表数据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粮油科研单位在系统中直接填报,区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北京市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对全市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由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数据填报,并对全区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八)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统计资料、信息的发布和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责任单位为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责任人为粮食储备处主要负责人。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与北京市统计局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本制度使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补充完善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加强名录库信息互惠共享。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填报单位 |
报送日期 |
页码 |
|
填报单位 |
汇总单位 |
||||||
JL02表 |
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 |
季(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季后11日前网上报送季报;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年报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季后12日前完成季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年报: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5 |
JL03表 |
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
五日报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重点企业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重点企业 |
自起报日开始后逢1、6、11、16、21、26日,企业报送数据至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自起报日开始后逢1、6、11、16、21、26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填报汇总数据 |
7 |
JL04表 |
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
周报 |
国家级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区级粮油价格监测点 |
国家级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区级粮油价格监测点 |
每周一监测企业采集价格,并完成网上填报 |
每周二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 |
8 |
JL05表 |
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 |
月(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月后4日前网上报送月报;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年报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完成月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9 |
JL06表 |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 |
月(年)报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月后4日前网上报送月报;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年报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完成月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0 |
JLDCB01表 |
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抽中的城乡居民户 |
辖区内抽中的城乡居民户 |
被抽中的城镇居民户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粮油消费日记账;乡村居民户当年5月20日前、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粮油收支台账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5月20日前、次年2月25日前完成调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1 |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填报单位 |
报送日期 |
页码 |
|
填报单位 |
汇总单位 |
||||||
JLDCB02表 |
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辖区内抽中的餐饮行业单位 |
辖区内抽中的餐饮行业单位 |
被抽中的餐饮行业单位次年2月22日前报送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5日前完成调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2 |
JL09表 |
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3 |
JL10表 |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5日前完成调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4 |
JL11表 |
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粮油科研单位 |
粮油科研单位 |
粮油科研单位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5 |
JL12表 |
粮油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
月(年)报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月后4日前网上报送月报;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年报 |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完成月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次年2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6 |
JLTZ表 |
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
—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
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发生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转化等情况时记录 |
— |
17 |
|
三、调 查 表 式
(一)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
表 号:JL02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季度/ 20 年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 其中:互联网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利税总额 二、技术指标 当年研究开发投入 其中:政府支持投入 当年专利获得数 其中:发明专利 三、设计生产能力 (一)成品粮油加工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日处理杂粮和薯类 日处理油料 其中:日处理大豆 日处理油菜籽 日处理花生 日处理葵花籽 日处理其他油料 日精炼油脂 其中:日精炼大豆油 日精炼菜籽油 日精炼棕榈油 日精炼其他原油 日调配制成调和油 日灌装小包装油脂 (二)粮油食品加工 日处理粮食 日处理食用植物油 日产主食食品 (三)饲料加工 日饲料生产能力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件 件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28 29 30 — 31 32 33 34 |
|
续表一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日处理豆粕 日处理其他粮食 (四)粮食深加工 日处理小麦 日处理稻谷 日处理玉米 日处理大豆 日处理杂粮及薯类 四、实际产量及规模 (一)成品粮油产量 小麦粉 大米 玉米面和玉米渣 成品杂粮及杂粮粉 精炼食用植物油 其中:大豆油 棕榈油 菜籽油 花生油 玉米油 米糠油 葵花籽油 木本植物油 其中:油茶籽油 其他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产量 配合饲料 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其他饲料 (三)粮食深加工产品产量 商品淀粉 酒精 其他深加工产品 五、其他 企业建立优质原粮基地面积 优质原粮基地关联农户数 订单收购粮食数量 其中:小麦 稻谷 |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亩 户 吨 吨 吨 |
35 36 — 37 38 39 40 41 —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 67 68 69 70 71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日期和方式:(1)季报:各类涉粮企业季后11日前网上填报。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季后12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2)年报: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网上报送,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表中代码1-6,42-66按季报送。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表 号:JL03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从生产者购进 |
|
|
收购价格 (中等质量标准) |
国有粮食企业收购 |
|
|||||
最低收购价收购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油菜籽 小麦 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玉米 大豆 |
吨,元/吨 吨,元/公斤 吨,元/公斤 吨,元/公斤 吨,元/公斤 吨,元/公斤 吨,元/公斤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考统计部门发布的近年粮食产量,以及粮食流通年报中“从生产者购进”数据情况选定部分区,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重点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和方式:起报日期开始后逢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通过网络报送。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由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整调查频率和统计范围,如遇此情况,需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北京统计局报备。
3.起报日期:小麦、油菜籽6月1日;早籼稻7月21日;中晚籼稻9月21日;粳稻、玉米、大豆11月1日。
4.价格统计:收购价格指旺季收购期间辖区内主产地农民出售的新产粮油的价格区间。
5.统计口径:收购进度仅统计当年新产粮油在收购旺季开始以来的本企业直接从生产者购进的粮油数量,包括企业自营收购和代其他企业收购。其中:油菜籽按实际油菜籽和菜籽油折籽之和计算。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
表 号:JL04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价格水平 |
甲 |
乙 |
丙 |
1 |
一、粮食 (一)原粮 1.小麦 2.稻谷: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3.玉米 4.大豆 (二)成品粮 1.小麦粉 2.大米:早籼米 中晚籼米 粳米 二、食用油及油料 油菜籽 菜籽油 花生油 豆油 调和油 三、粮食副产品及深加工产品 麸皮 米糠 豆饼和豆粕 菜饼和菜粕 商品淀粉 酒精 DDGS(玉米酒糟粕) |
—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元/公斤 —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
—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 11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20 21 22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并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及时调整。(2)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区级粮油价格监测点。选取标准:选择经营场所较为固定,购销量相对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居民认可度高的企业作为监测点。各区应建立3-5个监测点,至少包括2-3个粮油零售企业(超市)、1-2个粮食批发、集贸市场,以及1-2个粮油加工或转化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每周一为价格采集时间,周二网络报送。在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日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由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整调查频率和统计范围,如遇此情况,需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北京统计局报备。
3.各监测点严格按照规定的粮油品种、产品和价格类型(收购价格、进厂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进口完税价格)上报。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
表 号:JL05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20 年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从生产者购进 其中:省外 其中:实际省外购 从企业购进 其中:省外 其中:实际省外购 储备粮油转入 进口 其中:实际进口 加工成品收回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销售 其中:省外 其中:实际省外销 口粮与餐饮业 转作储备粮油 出口 加工原料付出 转化用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其中:酒精用粮 淀粉用粮 食品及副食酿造业用粮油 制酒用粮 其他工业用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其中: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1)月报:各类涉粮企业月后4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报送;(2)年报: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3)临时报: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周报或日报。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和玉米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五)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年)报表
表 号:JL06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20 年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其中:省外 从企业购进 其中:省外 商品粮油转入 进口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其中: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 出口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按收获年限划分: 2018年及以前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小包装成品粮油 五、省外储存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2.报送单位和时间:(1)月报: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月后4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报送;(2)年报: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六)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表 号:JLDCB0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家庭基本情况 |
|||
01户主姓名 02家庭人口 其中常住人口 03住址: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 04经营耕地面积: 亩,其中流转耕地面积: 亩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产量 购买量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家庭消费 口粮(油) 外购熟食品消费 在外餐饮 饲料 种子 销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抽样调查
方案》确定的城乡居民抽样调查户。
2.报送单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城乡居民户。
3.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1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员收集整理调查户台账,次年2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汇总填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此表同时也是乡村居民户每年4月末存粮调查表,调查时点为4月30日,报送时间为5月20日前,调查户填写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台账,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员整理汇总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只需报第07、17、19三个指标,其中产量为上年粮食产量,销售量为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期间的粮食销售量。
4.填报品种:(1)粮食: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大豆、其他。(2)油脂和油料填报品种:菜籽油、花生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调和油、其他油;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其他油料。
(七)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基础调查表
表 号:JLDCB02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单位基本情况 |
|||
01单位名称: 02地址: 03营业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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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消费量(购进量) 二、年末存量 |
升 升
|
04 05
|
|
单位联系人: 调查员: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确定的餐饮行业单位。
2.报送单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餐饮行业单位。
3.报送时间和方式:调查时点为12月31日,次年2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4.填报品种: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调和油、其他油。
5.餐饮行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本调查所指的餐饮行业单位包括当年实际经营的餐饮企业(不含连锁企业总部)和食堂。
6.营业面积:指餐饮行业单位营业场所的面积,主要用于了解被调查单位的营业规模。
7.消费量(购进量):指餐饮行业单位全年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所购进的食用油数量,考虑到餐饮行业单位经营特点(食用油随用随买,库存较少),购进量基本等同于消费量。
(八)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表 号:JL 09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库区面积 二、标准仓房仓容 完好仓容 1.按仓型划分 平房仓 浅圆仓 立筒仓 楼房仓 其他仓型 2.按建成时间划分 2000年及以前 2001年至2010年 2011年以来 需大修仓容 三、简易仓容 四、油罐 油罐个数 油罐罐容 五、主要附属设施 储粮罩棚 烘干设施 烘干能力 六、储粮技术应用 应用环流熏蒸仓容 应用粮情测控仓容 应用机械通风仓容 实现气调储粮仓容 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 其中:实现低温储粮仓容 实现准低温储粮仓容 七、年度仓储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成标准仓房仓容 在建标准仓房仓容 维修改造新增仓容 升级改造仓容 新建成油罐罐容 |
平方米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个 吨 — 吨 台(套) 吨/日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13 — 14 15 — 16 17 18 — 19 20 21 22 23 24 25 — 26 27 28 29 30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报送。
(九)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 号:JL10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在岗职工 其中: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其中:其他从业人员 二、长期职工 1.按学历划分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中专 高中及以下 2.按年龄划分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3.按人员类别划分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及以下职称 工人 其中:技术工人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三、本单位举办涉粮培训班情况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四、本单位职工参加涉粮培训人数 |
人 人 人 人 人 — —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次 人次 人次 |
01 02 03 04 05 — — 06 07 08 09 10 — 11 12 13 14 —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 30 31 32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报送单位和时间:各类涉粮企业事业单位、粮油科研单位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报送。
3.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仅统计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属于综合性部门,仅统计部门内从事粮食相关工作的人员。
(十)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 号:JL1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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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名称 02 项目编号 03 项目负责人 04 项目类别 05 项目技术领域 06 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 07 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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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投资基本情况 国家财政总预算 当年国家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接受委托 其他 三、科研成果基本情况 (一)基础类成果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标准 制定 修订 获奖 国家级 省级 (二)应用类成果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 国家级 省部级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篇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 个 个 |
— 08 09 10 11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28 29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粮油科研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粮油科研单位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报送。
(十一)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表
表 号:JL12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 20 年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省外购进 购自北京 购自其他省份 二、销往省外 销往北京 销往其他省份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单位和时间:(1)月报:各类涉粮企业月后4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月后5日前报送;(2)年报:各类涉粮企业次年2月18日前,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20日前。(3)临时报: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周报或日报。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和玉米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4.购自北京:购自本市行政区之外,且购进后未实际运回本市的粮油需填在“购自北京”指标中。
5.销往北京:销往本市行政区之外,且销售后未实际从本市运出的粮油需填在“销往北京”指标中。
6.其他省份: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7.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十二)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表 号:JLTZ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22〕53号
单位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25年1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年月日 二、摘要 三、收入合计 从生产者购进 市内 市外 其中:实际市外购 从企业购进 市内 市外 其中:实际市外购 其他收入 四、支出合计 销售 市内 其中:销往口粮及餐饮业 市外 其中:实际市外购 转化用粮油 其他支出 五、结存
生产年份 |
— —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和玉米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3.年月日:根据原始记录凭证的日期填写。
4.摘要:填写原始凭证单据号码,或简述该项记录业务情况。
5.结存:上期“结存”+本期“收入合计”-本期“支出合计”=本期“结存”。
6.填写时间:当发生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转化等情况时,粮食经营者应在粮食经营统计台账中如实记录,并确保经营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7.数值均保留整数位。
8.该台账兼具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统计台账双重功能。
四、主要指标解释
1.粮食产业经济报表部分
(1)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填列。
(3)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粮油产品及副产品、粮油食品、饲料、深加工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账“销售收入”科目填列。
(4)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
(5)利税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管理费用中税金和利润总额之和。
(6)互联网销售收入:指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粮油等产品获得的收入。
(7)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稻谷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灌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灌装能力。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及灌装能力均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杂粮加工企业为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8)除玉米加工业的年生产能力按照日处理原料能力×300天计算外,其他各粮油加工行业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9)饲料: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粉碎、配料、混合等工艺,加工产出饲养禽、畜、水产类等动物的食物。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其他饲料。
(10)企业建立优质原粮基地面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的优质原粮基地。
(11)优质原粮基地关联农户数: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优质原粮基地,所关联涉及的农户数量。
(12)订单收购粮食数量:指企业通过订单收购的粮食数量。
2.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1)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购进后实际运回本市的粮油还需填在“实际省外购”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2)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指根据国家收购计划,由指定的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挂牌价格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3)最低收购价收购:指由政府指定的地区、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
(4)从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饲料、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购自本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购进后实际运回本市的粮油还需填在“实际省外购”指标中。
(5)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其中销往本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销售后实际从本市运出的粮油还需填在“实际省外销”指标中。
(6)口粮及餐饮业:直接销往本市行政区内城乡居民、职工食堂以及餐饮行业用作生活消费的粮油,需填在“口粮及餐饮业”指标中。
(7)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进口后实际运回本市的粮油还需填在“实际进口”指标中。
(8)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9)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
(10)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指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须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11)储备规模:有关部门下达的且已经落实的储备规模数量,包括实际库存数量和销售及轮出后尚未补充的数量。
(12)储备粮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轮出粮源,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出粮源的数量。
(13)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轮入粮源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粮源的数量。
(14)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对成品粮(油)进行再次加工的产出不计入。
(15)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6)转化用粮(油):指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17)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18)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19)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20)商品量:指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21)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2)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3)乡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24)种子用粮(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油料)种子数量。
(25)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26)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城乡居民户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27)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购买粮油的价格。
(28)进库(厂)价格:指企业购进粮油原料时的入库粮油价格,包括支付给卖方的全部粮油货款费用。
(29)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30)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31)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3.仓储设施报表部分
(1)库区面积: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能作为独立的库区进行统计)。填写统计时点企业各库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各类仓库、地坪、办公、检验等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2)完好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标准仓房的设计仓容,即能够安全储粮的标准仓房的设计装粮能力,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仓容。
(3)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4)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5)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6)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
(7)其他仓型:指除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以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8)建成时间:以仓房完成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9)需大修仓容:仓房主体结构或其他部分必须进行维修,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仓房容量。
(10)简易仓容:填写各类简易仓的仓房容量。指不是按标准仓房设计、四壁简单围挡全封闭的简易储粮设施。不包括储粮罩棚。
(11)油罐个数:填写油罐数量。
(12)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单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立式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
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
(13)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配备有测温、通风等保粮技术条件,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含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储粮罩棚建设计划后建设的储粮罩棚仓容)。
(14)烘干设施:填写技术性能良好的烘干设施或设备数量。
(15)烘干能力:填写实际最大烘干能力。
(16)应用环流熏蒸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1791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17)应用粮情测控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粮情测控》(LS/T120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18)应用机械通风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19)实现气调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CB/T 29890-2013)8.3气调储粮技术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0)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CB/T 29890-2013)3.25、3.26低温或准低温储藏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1)维修改造新增仓容:原需大修仓容经过维修后可以安全储粮的仓容,与“需大修仓容”形成数量消长的逻辑关系。
(22)升级改造仓容:通过新建或改造,仓房气密、保温隔热等性能及储粮功效明显提升,并在此基础上配备应用绿色储粮技术的标准仓房容量。
4.从业人员报表部分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间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5)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6)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7)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5.粮油科技统计报表部分
(1)项目名称: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
(2)项目编号:按照国家、部委或省市给予的项目编号进行填写,本单位立项项目按照年度、A、001顺序编号,例如:本单位编号第一的项目为“2021A001”
(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牵头人和管理者。
(4)项目类别:包括:01.重点研发计划、02.支撑计划、03.公益专项、04.863项目、05.973项目、06.农转项目、07.国际合作专项、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9.院所开发专项、10.高技术产业化项目、11.地方科技项目、12.单位自主开发、13.横向委托研究、14.其他。
(5)项目技术领域:项目技术领域包括:01.储藏领域02.加工领域03.粮食物流领域04.检测及质量安全领域05.粮食宏观调控及信息化领域06粮油食品营养。
(6)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金委、农业农村部、地方财政、其他。
(7)起止年限:起始时间指课题正式下达任务或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这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结题时间指课题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时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结题时间。
(8)国家财政总预算:指本课题立项时,在项目合同书上或课题计划上所确定的国拨资金总额。
(9)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国拨资金数额。
(10)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经费,地方立项项目也填写此项。
(11)单位自筹/接受委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自行筹措的资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投入费用。
(12)专利:指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3)标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14)获奖: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情况。
(15)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6)新技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与革新。
(17)新工艺:工艺是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方法与过程。新工艺就是新的方法或程序。
(18)国家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国家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19)省部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省或部门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
五、附 录
(一)粮油商品目录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401030103 |
小麦 |
4020401 |
菜籽油 |
401030104 |
小麦粉 |
4020402 |
油菜籽 |
401030203 |
稻谷 |
4020501 |
花生油 |
40103020301 |
早籼稻 |
4020502 |
花生果 |
40103020302 |
中晚籼稻 |
40206 |
大豆油 |
40103020303 |
粳稻 |
40207 |
棉籽油 |
401030204 |
大米 |
40208 |
棕榈油 |
40103020401 |
早籼米 |
4020901 |
葵花油 |
40103020402 |
中晚籼米 |
4020902 |
葵花籽 |
40103020403 |
粳米 |
40210 |
油茶籽油 |
40103030101 |
玉米 |
4021101 |
芝麻油 |
40103030102 |
玉米面和玉米渣 |
4021102 |
芝麻 |
4010304 |
高粱 |
40212 |
玉米油 |
4010305 |
大麦 |
40213 |
米糠油 |
4010306 |
谷子 |
40214 |
调和油 |
4010307 |
其他谷物 |
4021501 |
其他油 |
401040101 |
大豆 |
4021502 |
其他油料 |
401040102 |
豆饼豆粕 |
|
|
4010402 |
其他豆类 |
|
|
4010501 |
马铃薯折粮 |
|
|
4010502 |
其他薯类折粮 |
|
|
40106 |
粮油食品 |
|
|
40107 |
粮食深加工产品 |
|
|
本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粮油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小麦:指实际小麦。
小麦粉:指实际小麦粉。
早籼稻:指实际早籼稻。
中晚籼稻:指实际中籼稻和晚籼稻之和。
粳稻:指实际粳稻(包括糯稻)。
早籼米:指实际早籼米。
中晚籼米:指实际中籼米和实际晚籼米之和。
粳米:指实际粳米(包括糯米)。
玉米:指实际玉米。
玉米面和玉米渣:指实际玉米渣、玉米面之和。
其他谷物:不属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麦、谷子的其他谷物品种之和。
大豆:指实际大豆(包括黄豆、青豆、黑豆)。
豆饼豆粕:指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之和。
其他豆类:不属于大豆的其他豆类品种之和。
马铃薯折粮:指实际马铃薯按5:1折粮的数量。
其他薯类折粮:不属于马铃薯的其他薯类按5:1折粮的数量。
菜籽油:指实际菜籽油。
油菜籽:指实际油菜籽。
花生油:指实际花生油。
花生果:指实际花生果(带壳)和花生仁折花生果之和。
豆油:指实际豆油。
棉籽油:指以棉花籽榨的油及棉花籽折油之和。
棕榈油:指实际棕榈油。
葵花油:指实际葵花油。
葵花籽:指实际葵花籽(带壳)和葵花仁折葵花籽之和。
油茶籽油:指实际油茶籽油。
芝麻油:指实际芝麻油。
芝麻:指实际芝麻。
玉米油:指实际玉米油。
米糠油:指实际米糠油。
调和油: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其他油: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之和。
其他油料: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料之和。
粮油食品:以原粮或成品粮油为主要原料,通过蒸煮、发酵、焙烤、冷冻等工艺,加工产出的各种粮油食品,包括主食和副食。其中,主食包括馒头(含花卷、包子等)、挂面、方便面、鲜湿面、米制品(含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糕等)等主食品,以及各种速冻米面制主食(含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花卷、春卷、速冻汤圆等);副食包括饼干、糕点、豆制品、调味品等。
粮食深加工产品: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加工产出的商品淀粉(含食用淀粉、工业淀粉、药用淀粉、变性淀粉等)、酒精(含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燃料乙醇等)、淀粉糖(含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等)、多元醇(含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发酵制品(含味精、氨基酸、柠檬酸等)及其他工业产品。
(二)向北京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北京市粮食流通年度统计资料,包括汇总数据、分析报告。
2.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调查中获取的单位变动情况反馈北京市统计局。
(三)北京市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抽样调查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粮油供需平衡状况,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首都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结合本市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对象
城乡居民户、餐饮行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供给量、消费量和库存量。
三、调查方法
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是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组织,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平衡调查和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调查是本市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本市城、乡居民户样本总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本市调查样本数量分解到各区的方法,采取随机抽样调查。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调查作为本市城乡居民户食用油消费调查的有效补充,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测算本市调查样本总量,并分解到各区,采取随机抽样调查。
(一)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抽样调查方法
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测算分解给本市的乡村居民户抽样调查样本数量,按各区乡村人口占全市乡村人口比例分解到各郊区(包括:门头沟、昌平、房山、大兴、顺义、通州、密云、怀柔、平谷、延庆)。
2.各郊区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乡村居民户样本数量,将本区乡镇以乡村人口人均粮食产量为标识排序,按照等距抽样方法抽取2-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3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调查户的方法开展抽样调查,确保抽样调查户总量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样本数量一致。
3.乡村调查户按月分品种记载《北京市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台账》(详见附件1),次年1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员完成调查户台账的收集整理工作;次年2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填报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二)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抽样调查方法
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测算分解给本市的城镇居民户抽样调查样本数量,按各区城镇人口占全市城镇人口比例分解到各区;
2.各区按照市粮食和储备局下达的城镇居民户调查样本数量,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城镇居民户调查样本总量小于10户的区(延庆区、门头沟区),可直接通过街道随机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确保抽样调查户总量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样本数量一致。
3.城镇调查户在8月和12月两个月记载《北京市城镇住户粮油消费日记帐》(详见附件2),各区组织调查员通过两个月的合计量计算均值,推算全年的粮油供给量、消费量和库存量。次年1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员完成调查户台账的收集整理工作;次年2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填报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三)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植物油消费调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当年实际情况测算的餐饮用油调查样本数量,按照《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调查户样本数量的通知》(京粮函〔2021〕13号)将餐饮行业单位调查样本数量分解到各区,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本区餐饮行业单位名录,随机抽取调查样本开展抽样调查,确保抽样调查样本总量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样本数量一致。次年2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员完成餐饮行业单位基础调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
(一)年内非特殊情况,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调查户数。
(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城乡居民户做好粮油收支台账的日常登记,要加强对基础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可靠。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从全国范围内抽取10%的城乡居民调查户进行评估,核实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样本的代表性,定期检验抽样调查误差。
五、调查时间和频率
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作为以4月30日为标准时点,仅报送部分指标。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调查力量,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
(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城乡居民调查户的有效样本数量拨付调查费用;餐饮行业单位食用油消费调查费用由市级财政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