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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 [实施日期] 2022-04-01
  4. [成文日期] 2022-04-01
  5. [发文字号] 京粮发 〔2022〕 18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04-01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9. [文件来源]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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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1日

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

告知承诺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就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备案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办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办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拆迁、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政征收、征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可以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备案。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承诺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3.领取通知书。申请人可直接到各区政务服务办事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通知书。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自确定是否予以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出通知书。

(二)告知承诺方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办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拆迁、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政征收、征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可以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办事窗口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上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与备案。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确定是否准予备案;网上申请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3.领取通知书。申请人可直接到各区政务服务办事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通知书。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自确定是否予以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出通知书。

三、日常监管
  (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检查。
  (二)通过抽查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备案;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与虚假承诺
  1.未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无效,或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信息、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行为。

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办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拆迁、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政征收、征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拆迁、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政征收、征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虚假承诺。虚假承诺是指申请人隐瞒备案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

虚假承诺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最长公示期公示1年。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可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备案过程及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有关告知承诺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